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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乡BG大游部关于修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等三部规章的决定

(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BG大游部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住房和城乡BG大游部决定:

一、将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(住房和城乡BG大游部令第18号,,,,,,根据住房和城乡BG大游部令第42号修改)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:“依法应当办理BG大游工程规划许可证的,,,,,,已经取得BG大游工程规划许可证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”

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:“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,,,,,,BG大游单位应当提供BG大游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,,,,,,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”

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、第八项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

二、删去《实施工程BG大游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》(BG大游部令第81号,,,,,,根据住房和城乡BG大游部令第23号修改)第五条第二款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

三、将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(BG大游部令第56号,,,,,,根据BG大游部令第98号修改)第十五条中的“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”修改为“外商投资企业”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,,,,,重新公布。。 。。 。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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